无线电通信的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公民的正常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干扰无线电通信的手段是比较多的,这些行为都需要一定的技术手段,用干扰器就是其中之一,那么干扰器作案怎么判刑?下面由北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干扰器作案如何判刑
用干扰器干扰无线电正常通讯的,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三、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指导职能
无线电管理的指导职能一方面体现在方针、政策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制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文件使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具体化、条理化,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这种指导是宏观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或某一问题作出具体指导,这种指导是微观的,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指导。
(二)管理职能
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频率、台(站)的管理以及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其管理手段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经济手段。
(三)服务职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始终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倾听群众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无线电管理的服务职能主要是对台(站)用户在频率协调、干扰查处、电磁环境监测、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四)协调职能
协调职能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为完成特定的目标任务使有关部门、行政区域之间采取配合得当的共同行动。主要体现在有关部门、行政区域之间频率协调、干扰处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等方面。
(五)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无线电台(站)及社会有关单位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的目的在于使被管理单位和个人能迅速、准确、经济、有效的按照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活动。
上述知识就是北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律师对“干扰器作案判刑的规定”问题进行的解答,用干扰器干扰无线电正常通讯的,如果情节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按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判刑。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