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由于很多网民,特别是青少年网民对于在上网时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不违法并不十分清楚。
法律咨询:
您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是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是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且后果严重的,即构成本罪。
相关法律知识:
鉴于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猖獗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第一、加强网络安全技术防范。“苍蝇不叮无缝儿的蛋”。网络诈骗能够得逞的重要原因就是程序漏洞。而高科技犯罪必须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来预防。如果计算机网络程序的安全性提高了,那么这些网络诈骗的“苍蝇”们也就无从下“嘴”了。
第二、强化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网络管理规章制度是计算机网络的“第二道防火墙”。如果把网络安全技术比作“硬件”,那么网络管理规章制度就是“软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充分落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技术上的不足。
第三、健全网络诈骗立法。虽然具备传统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又不能不承认,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层面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加以明确。对于网络诈骗的累犯,笔者则建议附加适用“资格刑”,即剥夺其以后从事与网络相关职业的资格。
第四、强化对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的刑事司法工作。鉴于包括网络诈骗犯罪在内的网络犯罪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办理这类案件的司法人员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如今,我国已经有了专门“网络警察”,即公安机关中设立的“网络监察局(处)”,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然而,在审判方面,我国并没有设立一支审理网络犯罪的专门队伍,因此,建议通过合议庭专业化、选派具有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方法加强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