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随着生态的破坏是越来越严重,我们应当保护环境,林木对生态的保护作用是很明显的,但是有的人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可能会盗窃林木,这会构成犯罪。那么,滥伐林木罪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北京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一条规定:“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株为起点。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区分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
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
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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