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医疗纠纷我们应该持有一正确的态度,不能因为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跑去找医生的麻烦,甚至采取各种方式影响医院的正常经营,这种做法是不理智的甚至是违法的。下面北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律师为大家讲述一具体的案例:7名“医闹”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同时分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请耐心阅读下文。
案件:
因不满医疗纠纷的处置结果,何守富纠集多名亲属围堵医院,与保安发生冲突后追打保安、打砸医院物品,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近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何守富等7名被告人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何守富因交通事故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因对该医院的处理和治疗结果不满意,与医院发生纠纷,何守富及其亲属多次上访。
2014年9月15日上午,何守富及妻子赵建平带领20余名亲属来到医院门口,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手段,向医院施加压力,讨要说法。在此过程中,何守富等人与医院保安发生冲突,并与保安相互追打,后何守富等人对医院的收费亭、警务室、导医台等处门窗玻璃、电脑、花盆、栏杆等物品进行打砸,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并造成严重损失。经鉴定,被砸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2015年8月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该起“医闹”案件中的首要分子何守富、积极参加的赵建平等7人提起公诉。海州区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认为何守富等7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明确将“医闹”等违法行为入刑。群众在维护自身权利、处理纠纷时应当采用正当方式,出现医患纠纷,患者及家属应选择合法途径维权。对于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会给予严厉打击。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者,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应包含两大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以上条款可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知识链接:
(一)本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界限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可能是相同的,都是扰乱了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情节是否严重,是否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如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缺点失误,以致引起群众闹事、闹学潮或罢工等,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对于借学潮、罢工之机,故意歪曲党的方针政策,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符合本条规定的,则构成本罪。
(二)本罪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⑴前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后者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
⑵前者是聚众进行;后者可以是单个人进行。
⑶前者不限于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