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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书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凉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5)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天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子李某某曾在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后不久因病死亡一事,张某某纠集其亲属数10人先后在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以摆花圈、烧冥币、拉横幅等方式围堵卫生院内外,致使病人无法就诊,医护人员不能正常接诊。尤其是在12月10日,张某某将其儿子尸体摆放于该卫生院接诊大厅,致使该卫生院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阻碍了卫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经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武威市凉州区高坝镇中心卫生院与李某某家属达成协议,该卫生院一次性给李某某家属救助25000元。
上述事实,由高坝镇卫生院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其子曾因病在高坝中心卫生院输液治疗后死亡,纠集亲属采用在卫生院摆花圈、烧冥币、放尸体、拉横幅等手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无法开展正常的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宗武
代理审判员 何志平
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志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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