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扰乱社会秩序罪严重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和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 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
扰乱社会秩序罪严重吗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如果按照你所说的只是拉了电闸没有其他行为的话,应该是够不上犯罪标准的,应该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6)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相关案例】:
最高法观点:“刑九”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适用?
【最高法观点 】
观点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1.“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封闭出入通道,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纠集的人数多,造成的影响恶劣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需要指出,“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
2.聚众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果情节一般,没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相关立法观点】
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般表现为扰乱的时间长、次数多、纠集的人数多,扰乱重要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活动,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等等。“造成严重损失”,主要是指使经济建设、教学、科研、医疗等受到严重的破坏和损失。在这里,情节严重,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缺一不可。对于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本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观点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一般群体纠纷的界限在于是否利用群体纠纷制造社会混乱
划清本罪与群体性事件的界限。对于机关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处理不当,或者工作上的失误,以致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宜动辄以犯罪论处。但对于借群体性事件,煽动群众,提出无理要求,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观点三:在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据不同情况适用从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的规则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过程中,如果在犯罪手段或者犯罪结果上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如果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的,应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