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间谍器材罪 是对我国国家利益 严重的损害,在我们看来间谍就是卖国贼的行为,是我们国人人人唾弃的。下面就由北京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律师为大家整理有关销售间谍器材罪是否要罚款判刑的相关内容。以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间谍器材罪的概念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这里的非法生产、销售,是指无权生产、销售的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制造、买卖专用间谍器材,或者虽有生产、销售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生产和违反规定进行销售。 客体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体是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是指用于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号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销售间谍器材罪法律规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在《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销售间谍器材罪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对象限于间谍专用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器材,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2行为人具有非法生产、销售上述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非法生产,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却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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