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交叉涉及了国家法定考试的保密内容,即属于国家秘密行列。那么,如果对考试内容进行泄露的,应当按照何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判定处罚呢?北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律师为你讲解。
一、什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概念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国家秘密的范围
该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3、量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什么是组织考试作弊罪
1、《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区分两者罪名判定
从上述讲解中可以看出,组织考试作弊罪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其量刑标准较前者更重,且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具体法条法规,实用起来更为方便。因此,如果罪犯的犯罪时间是在规定出来之前,则按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定;如果犯罪时间为修正案之后,则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进行处理。这样,更符合于我国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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