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里看到有人发黄色视频,发现这是一个赚钱的方式,竟然想着自己也建一个群用这种方法赚点钱,目前已经被网警稽查,接下来由的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警察网上巡查发现淫秽视频群,传播淫秽犯罪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微信群建立仅5个月时间,先后发布淫秽视频多达1000多部。《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获悉,该局成功破获一起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获。据了解,这是泰州警方今年开展“净网行动”以来破获的首起案件。
民警网上巡查发现神秘广告
今年以来,公安机关部署开展了以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环境的“净网行动”。2月15日,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一则“看大片、加微信,微信号……”的广告。民警通过该广告敏锐地发现,该微信广告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用来传播淫秽物品的非法广告。
就在民警进一步分析研判的时候,接到了群众报警。经查,该广告就是一则传播色情视频的非法广告,并且当地已经有人加入了广告所说的微信群。2月18日,警方对此立案侦查。
民警侦查发现,该微信群的后缀带有“VIP”字样,群内有120多人,并且每天均有新成员加入。该微信群通常在每晚均定时发布“新片”,且每次发布的视频多达50部,所有视频内容均为不堪入目的色情内容。
为了吸引更多的人进群,该微信群用“打赏”的形式放人进群,即只有给群主发15元红包才能进群,成为所谓的VIP会员。为了增加收入,群主通常每到月底就会将群里成员全部“踢出去”,直到再次“打赏”才能进群。群主通过每月收取会员费的形式,让“会员”花15元观赏或下载黄色视频一个月。
经查,该微信群是一个微信名为“雅某娜”的人组建的。同时,“雅某娜”以微信名“梦梦”来发送视频。
最终,民警锁定了在苏州工作的陈某。2月26日,陈某在苏州被警方抓获。
交15元可看一个月黄色视频
经过审讯,陈某交代了利用建立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利的不法事实。
“起初,我在微信圈里,看到有人发色情视频,觉得好奇就进去了,反正又不要花本钱,就想自己也建一个群用这种方法赚点钱。”有着一份工作和稳定收入的陈某交代。
原来,2015年10月,陈某发现微信圈里有人发色情视频,这让他萌生了利用微信群牟利的念头。随即,陈某从非法网站上下载了大量淫秽视频,并组建了一个微信群。为了吸引更多人进群,陈某还做起了“广告”。
“不是每个人都能进群的,我用‘打赏’的形式,放人进来,只有通过微信发15元的红包才能进群,成为VIP会员,所谓的‘打赏’实际上就是收取的会员费。”陈某交代。
据办案民警宋晓峰介绍,陈某为了增加收入,通常每月清理一次微信群。每到月底,他就会将群里成员全部“踢出去”,即使是刚刚进群的“会员”也如此,直到再次“打赏”才能进群。陈某采取的是每月收取会员费的形式,让“会员”花15元钱观赏或下载“大片”一个月。
月收入千余元传播速度惊人
“陈某刚刚做了5个月,就被我们查获了,别看短短5个月时间,他每月都有进账,且属于无本万利。”宋晓峰说。
经查,在5个月时间里,陈某先后发布淫秽视频多达1000多部,警方在其微信上尚未删除的693部视频中,经鉴定其中586部属于淫秽视频。
“虽然陈某只建了一个群,但是群里的成员对于发布的淫秽视频可以随意下载转发,而且很难控制,如果群里的成员再在朋友圈内转发的话,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往往十分惊人。”宋晓峰说。
“尽管陈某从建群传播到案发,获利不足万元,但是危害极大。一旦向未成年人传播,极易诱发各类违法犯罪,同时,只要进群的人再次转发,即便不是出于牟利为目的,也可能因传播淫秽物品触法犯罪。”宋晓峰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查办中。
【法律解读】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