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账号牟利,量刑数额如何认定?下面由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账号牟利,量刑数额怎么认定
一、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账号牟利
2015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用自己的微信号联系了一微信号叫“A爱我就****”的保健品销售商,该销售商称,每20元就可以买一个可以观看淫秽视频的账户和密码。这样李某先后在此保健品销售商处,共购买了15个账户和密码,并在微信朋友圈内将这个15个账户和密码,以8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其微信好友。共牟利900元人民币,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公安机关根据微信号仅找到其中一名购买者。据该购买者称,在互联网上登录360云盘后,通过输入其购买的账号和密码,就可自行点击观看视频、文档、图片等淫秽物品,其共观看20余部黄色电影。经鉴定该***云盘内共储存有“淫秽视频”达四千多个。但仅允许在线观看,不能复制、下载。现该云盘已由相关部门进行了屏蔽处理。
二、量刑数额如何认定
李某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但不宜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数额情节还要具体分析。与贩卖行为不同,传播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传播对象必须具备占有或者控制。在有些情况下,行为仅知晓传播对象的获取方式等信息的,亦可成立传播。只要是足以让他人感知的行为,即使行为双方之间没有占有、控制力的转移,也成立传播。李某明知其贩卖账号、密码的行为会导致传播淫秽等物品的结果,为牟利,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
李某确实存在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
关于数量认定问题:如果依据《解释(一)》第一条“(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李某发展的注册会员为15人,违法所得仅900元,尚未达到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果依据《解释(一)》第一条中规定“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较为模糊,对文件的时间长短没有规定,是几分钟还是几小时算一个文件,是一段单独的视频算还是一个单独的文件夹算一个文件,都没有说清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原则,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传播20余部淫秽视频。刑法具有谦抑性,如果李某仅仅是向一人出售了一次账户及密码,获利85元,按第二种意见,其行为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不论购买人是否能实际观看淫秽视频,具体观看了多少,一律按其云盘内储存的4000余部的视频来定罪量刑的话,大大超出了嫌疑人所能承担预期的法律后果,将会导致罪责刑不统一的情况。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对“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账号牟利量刑数额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贩卖淫秽电子信息的账号牟利,虽然数额较低,但其行为已经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特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