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这两个字,我们在生活当中会经常听到,我们也知道,我们国家对于走私是有很严格的法律处罚的,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那么接下来,北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律师和各位朋友一起来解了解关于走私管制刀具的,构成走私武器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一、走私管制刀具的,构成走私武器罪吗能取保候审吗
中国现行刑法将走私罪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禁止性对象,即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
另一类是所谓的普通货物、物品,即前类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从行为方式看,有两种表述,一种是称为“走私”。根据海关法的规定,
“走私”是指进出境。将行为方式简单表述为“走私”的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述为“禁止进出口”的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表述为“禁止出口”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表述为“进境”的罪名是走私废物罪。根据这些规定,就有几个问题值得研究:
(一)逃避海关监管,将文物、贵重金属运输进境如何处理
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只能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这种主张至少有两点疑问:一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的对象是“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
对该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该罪的对象是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另一种理解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是指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为犯罪以外的货物、物品。例如,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刑法第 151条第2款已经规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罪,因而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
而走私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刑法第151条第2款并未规定为犯罪,因其偷逃关税,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征。因此,国家允许进口的黄金,属于普通货物、物品。从条文字面意义上理解,或者说从普通人的通常的理解来看,前述第一种理解可能更准确。但是,也不排除立法的本意在于第二种理解上。如果是第二种理解,为避免歧义,或许比照刑法第149条进行规定。如这样规定:走私货物、物品,不构成第151条、152条、347条规定的犯罪,但偷逃应缴数额在5 万元以上,处……。因此,根据现行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第一个疑问恐难完全排除。
文物、贵重金属是否一定存在关税的缴纳问题。如果国家对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关税征收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偷逃关税的,尚有可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如果国家没有规定文物、贵重金属进口应该缴纳关税,则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都不可能构成。至于入境以后实施倒卖文物等后续行为的,可能构成的是倒卖文物罪等罪名。
综上,根据现有规定,走私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是存在一定障碍的。
(二)既不属于刑法第151、152、347条规定的特殊物品又不属于第153条规定应该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如何处理
例如,陈某从境外走私仿真手枪(禁止进口的物品)110支入境卖给他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4](P427)根据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的《关于处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已被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例如旧汽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可以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象。
此外,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但问题是,既然是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还会存在关税征收问题吗?笔者对此表示疑问。
若不存在缴纳关税的义务问题,又如何能构成以偷逃税额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呢?笔者的结论是,如果国家没有对这些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规定征收关税,则不仅不能构成走私特殊对象的犯罪,也不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回到上述案例,笔者初步认为,陈某的行为无罪。
(三)对刑法第155条的规定可能存在适用上的困难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在理论上称为间接走私。间接走私不是独立的罪名,需要根据走私的对象和有关条件,确定构成何种走私罪。但问题是,如上所述,中国现行刑法对于走私罪的规定是存在处罚上的空隙的。
也就是说,可能存在既不能按照第151条、152条、第347条定罪处罚,也不能按照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国家通常只是对自由进出口的物品规定了关税,而对于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往往没有规定征收关税。未规定关税的,除非构成上述三个条文的特殊对象的走私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
综上,现行刑法对于走私罪的规定存在大量处罚上的空隙。为弥补这种处罚上的空隙,笔者设想可能的途径是:
一是,对于禁止进出口的对象应采取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方式;
二是,对于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也最好设置专门的罪名;
三是,凡不能以走私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的罪名定罪处罚的,都应对关税的征收作出规定,以便至少能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是,如前所述,对于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条文表述也要进行相应的修正。
要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