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很多公民都持有两张或者两张以上的信用卡,所以很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行为,信用卡诈骗是经济犯罪的一个重要形式,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就需要立案,那么我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北京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我国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在实践中的问题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的,也包括行为人交给别人使用的,这种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是认定为盗窃罪;二是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认定为盗窃罪的理由如下:信用卡是一种支付凭证,凭信用卡可以获取财物或消费服务,盗窃信用卡也就间接占有了他人财物,虽然还需通过后续行为才能真正占有,如行为人冒用持卡人的签名等行为,但是这种过程实际是盗窃犯罪的继续,是实现盗窃犯罪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因此刑法第196条认定为盗窃罪。
(二)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的
“ 骗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采取伪造的虚假身份证件、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在信用卡申请表等契约性文件上不如实填写等方法从发卡银行骗取信用卡,然后进行透支、消费的行为。
(三)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
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凭证,本身并不具有多大的经济价值,它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它的被使用性,所以持有人占有信用卡并不意味着已占有了卡中的经济利益,只有实施下列非法行为才能使信用卡的经济利益发生改变,如冒用合法身份提取现金或支付、修改密码后提取现金或消费等行为。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有观点认为是侵占罪;也有观点认为是盗窃罪。
三、信用卡犯罪的类型
1、通过短信或电话的方式谎称你中了大奖,并以汇款需要为名向你索要卡号,又要求你先交20%的所得税转到其指定的账户。
2、冒充公安经侦部门的警察谎称你的信用卡被人盗用,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要求你把卡号和密码报给“公安人员”。
3、伪造网站诱人上当。在上面发布广告称该网上银行正在抽奖。当你点击进入后,就会被要求输入卡号和密码。
4、张贴“通告”诱你转账。在ATM机上贴一张诸如“银行系统故障,请按下列流程操作,否则后果自负”之类的通告,当你按照提示操作时,就会把卡上金额转给骗子。
5、不法分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知你的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成功,并留下查询电话。当有疑问的你打电话询问时,不法分子会指导你到ATM机上操作,用种种说辞诱导你把款转到他指定的账号上。
6、演“双簧”调包信用卡。当你办完业务尚未取出卡时,旁边有人问你问题。趁你转头说话的间隙,旁边另一个人已经把你的信用卡调了包。
7、偷窥受害人信用卡信息。一些顾客办理银行业务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于是有的不法分子凭其超强的记忆力,将被害人的信用卡号、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密码记下来,然后伪造被害人身份证到银行开通网上银行,将受害人的存款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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