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诈骗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信用卡诈骗,短信诈骗等等。但是大家是很难将信用卡诈骗与普通诈骗区分开来的,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信用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今天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以及诈骗罪的处罚,希望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信用卡诈骗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二、信用卡诈骗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最大差别在于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实诈骗,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种方式。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法条的竞合,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比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着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和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以特殊类型的诈骗罪论处。
三、诈骗罪的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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