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的交易方式或者说现在各种投资理财也如雨后春笋般满满的冒出头来,各种各样的噱头越来愈多,这就导致了会有其他的人为了圈钱,做出一些欺骗的手段,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诈骗,而对于有的骗子来说,他是懂得运用法律来诈骗的,通过合同来达到圈钱的目的,那么现在就由北京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我来给大家整理下关于合同诈骗帮助犯的认定吧。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则有。
合同诈骗帮助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知,在合同诈骗罪中,如果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对整个犯罪的预谋、实施和完成,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是只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帮助。如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排除犯罪障碍、看风、转移赃物等的人员可认定为从犯。
就上面的论述而言,对于合同诈骗的解释北京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我已经解释的比较清楚了,那么对于帮助犯的认定来说更多的是说,他是是不是提供了帮助并且知情。北京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我的解释就这么多了,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什么其他问题需要帮助,欢迎到在线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更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