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微商等网络销售越发流行,这些商家通过网络销售,未进行工商注册,销售的产品品牌五花八门,更甚至于是国际知名品牌。它们都是真是的吗?如果是销售的假冒注册商品,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犯罪呢?下面就由的北京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刑事律师为你举例说明。
一、案情简介
戚某、钱某系夫妻,XX年至XX年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XX年X月,公安机关抓获钱某,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后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和审计,戚某、钱某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万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钱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四、案件解析
我国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起刑标准点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在该起案例中,其销售金额即违法所得金额达到7.7万元,已经满足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标准,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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