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集资诈骗”这一词汇频频出现于我们的生活当中,许许多多的人深受其害,那么什么叫做集资诈骗,做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以及集资诈骗罪的辩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北京集资诈骗罪刑事律师为你作出一些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一些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叫做集资诈骗罪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筹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是否已经实际将资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将非法筹集的资金置于个人或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为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使用或占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
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3、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7、其他量刑情节:
(1)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
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3)财产刑的适用。单位金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适用罚金刑,应当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罚金刑,并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条款处罚的,应当判处罚金刑,但 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的数额,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的,不能附加判处罚金刑。
集资诈骗罪的辩点有哪些
(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很大差别,单位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定罪量刑标准要高于个人集资诈骗。如果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不能以个人犯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的法规定,如果是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并实施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
业单位设立以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如果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应按照个人犯罪论处。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将公私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因此,如果能够确认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经营需要采取非法的方式募集资金,但并无占为己有的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三)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罪的关键特征就是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如果只是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并未使用诈骗的方法,即便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吸收资金等集资行为,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要高于集资诈骗罪,量刑处罚则低于集资诈骗罪。
(四)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集资诈骗中的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决定着是否构成犯罪,也决定着具体的量刑高低。尤其在涉及对犯罪数额的认定和计算时,一定要注意不要将一些不应计算为犯罪数额的项目列入。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数额较小,达不到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则不应定罪;集资诈骗的
数额应该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案发前已经归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但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综上所述关于集资诈骗罪,往往在很多种情况下关于他的判定会很大的偏差,当然关于集资诈骗罪名的判定,他的量刑标准以及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辩点还是要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产考判定,如果你还有更多的疑惑,也会那个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