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因为前期投资太大,入不敷出,为维持企业运转竟然进行非法集资,接下来由的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励志”女老板非法集资2.88亿获刑,非法集资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干洗店老板创办公司当老总
摇身一变成为知名女企业家
陈尚梅曾被誉为“励志”女老板,出生于1957年的她,是江苏省阜宁县人,只有小学文化,早年当过服装厂工人、做过干洗店老板,52岁时又“转行”进入食品行业,成为知名企业家,她曾任江苏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扬中市第九届政协委员、扬中华商会理事长。
陈尚梅经营干洗店时,便开始在周边亲戚朋友中进行小额集资,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利息。由于当初都只是小额借贷,陈尚梅洗衣店所赚的利润还足以应付。待人热情、为人谦逊,到期连本带利就能结算,陈尚梅积攒了一定的好口碑,很多老百姓对她信任有加。
后来,陈尚梅结束了干洗店生意,转行成立了广源豆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更名为江苏广源食品科技集团,经营范围从生产销售豆制品等扩大到饮食、物流等领域,一度成为镇江市的农业龙头企业。
高额的利息回报,加上扬中华商会理事长、政协委员等亮丽的光环,让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增加了对陈尚梅的信任砝码,甚至一些根本不认识她的人也愿意通过熟人主动把钱借给她。
商人农民陌生人纷纷把钱借给她
五年向800余人借了2.88亿元
在一张白纸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备注利息和本金,这就是陈尚梅打给别人的借条。这些本应该用于公司运营的钱通过转账,最终进入了陈尚梅的私人账户。据介绍,800余集资户中,不仅有叱咤商海的生意人,还有省吃俭用的普通农民。
然而,曾经出现在扬中全市各个摊点的豆制品,并没有给公司带来很多利润,一年仅400万元的产值等于在亏本经营。为了把公司继续维持下去,陈尚梅自2009年开始了大额借贷,利息从最初的一分两分上升到二分三分甚至五六分,按照天息、月息计算的也有。
陈尚梅在2011年借贷就达到2500万,需要支付利息500多万;2012年借贷达到4000万,需要支付利息1000万左右。
此时,一些债主开始要钱,手里没有钱的陈尚梅只能继续向别人借钱,谎称用于企业资金周转。2014年下半年,陈尚梅无法再借到更多的钱,案件爆发了。
2014年12月3日,陈尚梅被逮捕。2015年9月29日,扬中市检察院就陈尚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向扬中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陈尚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生产经营、投资为名,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陈尚梅以出具借款凭证,承诺年利率20%、30%不等的方式,共计向800余名受害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1亿元。
法院认为,陈尚梅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陈尚梅主动投案,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一审判处陈尚梅有期徒刑9年,罚金45万元。
【法律解读】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