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人的工作中,或多或少地会接触到单位的财物。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的贿赂,达到法定标准,或者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那么,利用职务收受贿赂如何定罪呢?今天,北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收受贿赂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如果不是国家工段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什么是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收受贿赂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如果不是国家工段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关键是看收受贿赂的主体身份是什么。利用职务之便,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