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罪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办事的犯罪行为,在受贿罪的刑事案件中,对受贿财物的认定就非常重要了,影响到受贿罪成不成立,那么受贿案中的物品如何认定?下面由北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受贿案中的物品怎么认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受贿罪案件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等,对受贿人员产生利益的,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受贿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二、受罪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新型受贿方式具体有哪些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前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创造了很高的利益,这个利益基本上是超过欲购买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价值。
2、以收受干股的形式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受贿数额。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行为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只赢不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对“受贿案中的物品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受贿罪案件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等,对受贿人员产生利益的,大部分可以认定为受贿物品。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