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对此还是会有人吸烟,但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我们对于香烟的一些经营也是有着规定的,那么如果我们遇到一些非法经营香烟的该如何处理,下面北京非法经营罪刑事律师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非法经营烟草5万怎么判。
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三)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③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②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四)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①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②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③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④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⑤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七)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八)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非法经营会构成犯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客体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如果非法经营是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1、证据要求不同
案例:在对张某销售伪劣产品罪侦查中,A县公安机关对涉案卷烟抽样送检,省烟草专卖局的检测结论为假冒商标卷烟,在移送起诉时,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为什么?
检察机关退回是正确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伪劣卷烟,如果犯罪嫌疑人经营的卷烟是真品卷烟或仅假冒商标不伪劣的卷烟,则不构成本罪。
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对烟草制品的鉴定结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检测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的结论不是伪劣产品,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案子将被退回;而非法经营罪中,犯罪嫌疑人经营的是真品卷烟还是伪劣卷烟,可能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不影响定罪。鉴定结论不是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证据,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才是定罪的关键因素。另外,在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都是定案的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就不是主要证据。
2、刑罚不同
案例:A县公安局和烟草专卖局在一次道路联合检查中,查获赵某运输的卷烟货值19万元,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准运证,经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商标且伪劣卷烟,在以何种罪名移送起诉时,发生争议,你认为应该以何种罪起诉比较适宜。
赵某的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本着“择一从重”的原则定罪量刑。本案货值19万元,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能在两年以下量刑,并且有法定从轻情节。如果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则属于犯罪既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因此本案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比较适宜。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刑时无期徒刑,但起点刑是两年以下,非法经营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但起点刑是5年以下,因此对于数额刚够立案标准的犯罪,特别是卷烟购入未销售的情况下,显然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更合适,如果经营伪劣卷烟的数额特别大,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比较适宜。
3、立案标准不同
案例:周某在A县经营一卷烟零售店,有烟草零售许可证。黄某在B县经营一批发店,无烟草零售许可证。2006年,周某运送香烟到B县给黄某销售,其中伪劣卷烟价值47000元、真品卷烟价值13000元。公安机关和专卖机关在黄某仓库查获该批卷烟,将周某、黄某抓获归案。
问:二人构成何种犯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以销售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根据《座谈会纪要》,如果卷烟未销售,货值达到15万元才能定罪;非法经营罪是以经营金额作为主要计算依据。本案如果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由于伪劣卷烟价值只有47000元,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如果以非法经营罪定性,非法经营数额是6万元,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如果单纯从数额考虑,二人只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4、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不同
案例:李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销售“假”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销售金额4万元,另查获尚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13万元,李某是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构成,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
根据四部门《座谈会纪要》,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李某行为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另外李某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可见李某已经构成犯罪,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性属于(未遂),按非法经营罪定性属于既遂。
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购入卷烟未销售,或者已经销售的不足5万元,货值再大也是未遂;非法经营罪则不论卷烟是否已经销售,只要存在购买、运输、储存、销售中的任一环节,都构成犯罪既遂。只要烟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的,不管是否销售,都属于犯罪既遂。
北京非法经营罪刑事律师提醒大家对于经营就需要按照我们相关的一些经营流程进行,如果不是很有可能会造成一些市场的混乱,导致市场秩序的不稳定,并且出现一些假冒伪劣的产品,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