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对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可以通过调控货币的供给控制市场的流动性,达到对经济进行调控的目的。而生产假币会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严重的影响,那么使用假钞怎么量刑?下面由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使用假钞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假币非法流通的成因
(一)、利益的驱使
“100%的利润就可以让它铤而走险,300%的暴利就能让它践踏人世间一切法律。”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的。
人民币作为我国唯一的法定流通货币,长期以来在人民群众心中有着很高的信誉。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社会财富得到快速的积累,人民币在国内外的地位也在逐步提高。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它作为流通手段,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物价稳定、市场繁荣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而不论是制造、、十倍。如果加上打击的风险成本,仍有巨额利润空间。这就促使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地生产和经营假币。
(二)、社会反假意识不高
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反假币工作的力度,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这项工作不是国家单方面努力可以达到的,要结合各个层面,各种有效的方法,综合提高反假意识。现阶段,从社会反假意识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⑴、注重形式,不注重实干。反假货币知识的宣传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长期的工作,不是几张传单,几幅标语,几张照片,几个镜头可以完成的工作,人们到底知道多少反假货币的知识,各金融机构都不得而知吧!
⑵、注重城市,忽视农村。目前大部分制假贩假活动都以农村为主要市场,从众多案例我们也不难发现,犯罪分子往往抓住农村打假力量薄弱而从事犯罪活动。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县以下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少,反假货币宣传的渠道被截断,农民对货币知识的需求远无满足。我记得曾看过这样的一个报道,大量的假币在一个偏远的山村流通了很久,都磨损成了残币还仍在流通。这样的事实充分说明了我们在这方面工作的欠缺。
⑶、注重本币,忽略外币。在现阶段,人们对常用的本币都识别不清,就更不用说是见都很难见到的外币了。而银行对外币反假也知之甚少,无法向市民传播外币识反假的知识,存在着严重的外币识假反假“盲区”。在广大农村,根本没有见过外币的人绝不在少数。
⑷、注重宣传,轻视收缴。由于人民的反假意识不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也降低了要求,又怕得罪客户,有时发现假币当客户要求退回时,不予收缴,更有员工自身对假币识别能力不足,误收误发,但商业服务行业是假币泛滥的重灾区,他们没有假币的收缴权,往往发现假币换而了之,这些行为都使假币在市场流通不止。
(三)、市场环境
当前我国现金使用率居高不下,通过银行支付结算和使用三票一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对新型结算工具推广应用的宣传不到位,广大百姓对现金以外的结算方式知之不多,从心理上不愿接受和使用新式结算方式,频繁使用现金进行结算,再加上服务不到位,现金管理流于形式,管理手段滞后,导致基层货币市场现金流量大,为假币生存提供了温床。
上述知识就是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对“使用假钞的量刑”问题进行的解答,使用假币怎么量刑,依据使用假币的情节而定,如果持有使用假币达四千以上的,就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